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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山西省晋城市发布《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观点新媒体获悉,本次条例试点方案明确了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范围之外的,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协议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灵活就业人员书面承诺主体资格,并按相关约定和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开展灵活缴存,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金额自主确定,缴存方式资助选择,缴存人按银行托收或主动缴款方式进行缴款。
缴存灵活转换,即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本方案实施前已开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纳入统一管理。
支持灵活提取,即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结清的情况下,不受用途、频率、额度等限制,可提取自愿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实行存款挂钩,即实行缴存贡献与贷款权利相匹配的存贷挂钩机制,结合缴存贡献评价,综合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长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体现“长缴多贷、多缴多贷”。
加大政策支持,即市财政对自愿缴存的高校等毕业生予以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寄存达到一定时限且未使用的可享受利息补贴。